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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监局明确药物GLP认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过渡衔接事宜



近日

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

针对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

《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》

(以下简称新《办法》)

明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

(以下简称“GLP认证”)

认证批件延续申请等

有关工作的过渡、衔接事宜

并发布新版药物GLP认证证书样式



公告指出

 自2023年7月1日起,药物GLP认证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管理按照新《办法》执行。对通过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(以下简称GLP机构)发给新版药物GLP认证证书,证书有效期为5年。

 对新《办法》实施前已取得药物GLP认证批件的机构,至2023年6月30日末次定期检查(或者首次认证)未满3年的,应当在末次定期检查(或者首次认证)期满3年后6个月内按照新《办法》规定提出延续申请;已满3年的,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新《办法》规定提出延续申请。

 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GLP机构,其GLP认证批件不再有效,按新《办法》规定予以注销。






关于GLP认证办理流程,公告明确

 为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,国家药监局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GLP认证受理、审查、审批全流程电子化。

 GLP机构可以访问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(https://zwfw.nmpa.gov.cn/),登录法人空间,在“账号设置”-“账号绑定”栏目中点击“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电子申请”,完善机构信息并经核查中心激活后办理相关事项。办理进度可以在网上办事大厅法人空间“我的办件”中查询。GLP证书为电子证照,制证完成后将推送至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法人空间“我的证照”栏目中,GLP机构可以自行下载。

 各省(区、市)药监局可以通过国家药品智慧监管平台登录药品业务应用系统(审批备案类),在电子证照栏目中查看并下载GLP证书。

 公众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的“药品查询”栏目进入“GLP认证”,查看2023年7月1日以后批准的GLP认证信息。




公告要求

 各省(区、市)药监局组织行政区域内GLP机构认真学习新《办法》以及相关要求,严格执行有关规定,确保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质量。

 各省(区、市)药监局应当将GLP机构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,加强监督管理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,坚决依法予以查处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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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物GLP认证证书样式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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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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